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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案件

瀏覽次數(shù):3000 發(fā)布時間:2023-06-04 04:23:2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再審案件,挪用公款罪能轉變?yōu)樨澪蹎幔灿霉钭锬苻D變?yōu)樨澪?。根?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對其攜帶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故意傷害案件,職務侵占罪共同犯罪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xiàn)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關于審理詐騙案件,怎么認定是共同貪污罪,共同貪污罪的認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缎谭ā返谌侔耸l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關于審理毒品案件,挪用公款罪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轉化為貪污罪,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一)貪污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三)貪污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關于挪用公款案件審理,貪污連帶責任一般承擔多少,貪污連帶責任需要根據(jù)貪污人的過錯來確定各方錯誤是多少,其次依據(jù)各方貪污的數(shù)額進行估量各方應當承擔的責任,還需要看是否存在主犯及從犯的認定,這樣對于從犯而言,除刑事責任可以少分一點,民事責任也可以少分一點,這個連帶責任沒有一般承擔多少一說,具體的數(shù)額還需要看貪污的數(shù)量以及可以歸還的金額來具體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p>

關于審理經(jīng)濟案件,職務侵占罪共同犯罪怎么定罪量刑,

  1、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

  2、對于共同犯罪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審理貪污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xiàn)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貪污罪共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shù)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案件,挪用公款罪何時能轉化為貪污,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會轉化為貪污。
行為人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說明其主觀故意已經(jīng)轉化,即由暫時使用轉變?yōu)橛谰谜加校陀^上使被挪用單位對挪用人和物都失去控制,這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故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關于審理盜竊案件,貪污罪的從犯犯罪數(shù)額如何認定,貪污罪的從犯犯罪數(shù)額認定方式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但是因為是從犯,所以其處罰也應該能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fā)<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第二條第(四)款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shù)額”的認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shù)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shù)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貪污案件的審理程序,攜款逃跑量刑標準,

  攜款逃跑量刑標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ǘ﹤€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三)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shù)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xiàn)、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shù)額不滿五千元,情節(jié)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shù)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共同貪污犯罪該如何認定,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貪污行為人必須是兩個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
三是行為人之間具有共同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聯(lián)系,互為條件;
五是共同貪污行為造成了總和犯罪結果,即貪污總額是每個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統(tǒng)一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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