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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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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構(gòu)成:
1、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于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3、主體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4、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
根據(jù)《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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