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一個月后想離婚,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一、登記結婚一個月后,想離婚,那彩禮怎么辦,能要回來么
離婚之后,滿足這些條件是可以讓女方返還彩禮的
(一)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若是兩人結婚后未共同生活,那么就需要全款返還,若是一起生活過了,就只能返還一小部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二、有結婚證要離婚,并且懷孕了,彩禮應該怎么辦
1.我國《民法典》沒有規(guī)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于彩禮發(fā)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此作了規(guī)定。還多少,即在需要返還彩禮的情況下,是全額返還還是部分返還。由于自古以來婚姻嫁娶就不能單單以法律來約束,還要照顧風俗人情,因此,彩禮還多還少,要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綜合判斷。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有無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有無共同生活、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及家庭的工資收入情況、彩禮的具體用途流向、雙方的責任過錯等因素,進而酌情認定彩禮返還的數額。
2.沒領結婚證懷孕了分開,彩禮應該退還,因為贈與的條件并未實現,雙方并未結婚,可以退還彩禮。
3.因此,處理彩禮的返還問題不僅要嚴格地按照現有法律規(guī)定來處理,但也要充分考慮風俗人情。
三、結婚6天因男方性功能障礙導致協(xié)議離婚,彩禮要返還嗎
法院區(qū)別不同情況進行審理(一)同居關系雙方均系未婚,或一方系離婚、喪偶后未再婚而另一方未婚,或者雙方均系離婚、喪偶后未再婚的同居關系,對于此類同居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應當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二)第十條第三種情形即“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相關規(guī)定即”生活絕對困難“作為客觀標準,綜合判斷并作出處理。同理,無效婚姻關系、可撤銷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提出彩禮返還要求的,亦比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二)同居關系給付彩禮一方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即使其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其在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同時或單獨請求收受彩禮一方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在審理時亦不得支持其返還彩禮的請求。
彩禮返還的標準
1.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給女方的一份禮品或財產,彩禮贈送的方式一般按當地習慣做法進行,有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要擇日、擺酒,且必須有媒人參與,但雙方對該筆錢物屬于彩禮則不一定要求言明,往往有共同的默契。所以,并不是結婚之前男方所給的任何財物都是彩禮,在實踐中對于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雙方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禮節(jié)性交往時的贈與等等,均不應認定為彩禮。
2.還有一種因素是應當根據雙方同居的時間長短,女方在男方家付出的勞動多少,所接收的彩禮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支出等情況來考慮,然后作出全部或部分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結論。
四、訂婚了,沒結婚,女方不給退彩禮怎么辦
1、訂婚后男方爽約的,即男女雙方仍未辦理結婚登記,此時能夠要求退還彩禮。彩禮通常是男方在結婚前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向女方贈送的財物。男方支付彩禮,但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此時符合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
2、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
五、剛結婚不久男方就天天要彩禮怎么辦
1、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雙方婚姻持續(xù)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六、兩個人沒有結婚證辦了酒席,一年后性格不合要分開,那彩禮怎么辦
1、未領取結婚證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錢,退還的數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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