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干擾證人作證
一、取保干擾證人作證
可以,所謂“拒絕作證權”也稱“作證豁免權”,是基于社會倫理、公共利益、證人權益等保障的考慮,而賦予證人可依法對已掌握的與案情有關的事實,拒絕向法庭陳述及提供相關證據(jù)的一種特殊權利,在許多國家都得到了確認,它們在規(guī)定公民作證義務的同時,出于保護親情、職業(yè)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對近親屬之間、律師與當事人之間、醫(yī)護人員與患者之間的被迫作證進行了限制。如新聞記者在采訪中獲得的信息,在一定范圍內有權拒絕披露。醫(yī)生、藥劑師、律師、公證員等人員基于職務獲悉的秘密也有權拒絕作證。
二、取保候審后干擾證人作證
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guī)定是否不利于保護受家暴當事人等問題,民政部社會事務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冷靜期只適用于夫妻雙方自愿的協(xié)議離婚。對于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并沒有冷靜期的規(guī)定。離婚冷靜期只適用于民政部門辦理的協(xié)議離婚,訴訟離婚不受此限制。如果說遭遇到家暴、遺棄等嚴重損害配偶權利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都可以通過訴訟離婚來解決。訴訟離婚是沒有離婚冷靜期的。民法典相關法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三、有前科之人可以做取保候審保證人嗎
1、前科不是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要看這前科是否屬于累犯,累犯是禁止取保候審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四、有前科的人可以做取保候審保證人嗎
1.前科不是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要看這前科是否屬于累犯,累犯是禁止取保候審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五、取保候審找不著保證人怎么辦的
1、沒有擔保人可以繳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人應當履行保證義務,保證被取保候審人在不被羈押的情況下,隨傳隨到,候審不誤。違反規(guī)定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取保候審的流程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審的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六、有前科的人可以做取保候審證人嗎
1、前科不是禁止取保候審的條件,要看這前科是否屬于累犯,累犯是禁止取保候審的。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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