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離婚時股權能否分割?
一、夫妻一方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離婚時股權能分割嗎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是可以分割的。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xié)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shù)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yōu)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shù)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guī)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jù),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引用法規(guī)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 第七十三條
二、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雖然只以其一方的名義持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的權利。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三、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雖然只以其一方的名義持有,那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四、離婚時,一方持有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方所持有的公司股權,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獲得的,雖然只以其一方的名義持有,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五、婚前取得的股權,夫妻共有財產嗎
婚前取得的股權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從股權性質看,股權屬于財產權利,是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權能、具有價值,可以交易,定義在財產范圍內是沒有問題的。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婚后取得的股權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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