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商標被認定無效,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一、公司注冊商標了,就商標被認定無效的侵權行為嗎
1、注冊商標被宣告無效,其商標專用權被視為自始不存在,但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2、具體來講,有關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于在宣告無效前的下列事項,不具有追溯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并已執(zhí)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三是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轉讓合同四是已經(jīng)履行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3、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上述四類事項不具有效力,已經(jīng)執(zhí)行的,不得以注冊商標已經(jīng)被宣告無效為由,要求恢復到原來的狀況。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給予賠償。如“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后,又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采取訴訟或者其他措施,造成他人損失的,則應當予以賠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二條
二、定牌商標侵權案例,定牌加工侵權案例,定牌加工商標侵權
對于你所提出的定牌加工商標侵權的具體情況,見下1侵權認定的法律依據(jù)問題。定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委托方或加工方,侵犯的客體是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因此,追究定牌加工中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應當適用商標法律,即侵權人的行為構成生產(chǎn)、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不應適用產(chǎn)品質量法律,《產(chǎn)品質量法》所述的“以假充真”是指行為人以欺騙的手段用甲產(chǎn)品充當乙產(chǎn)品的一種違法行為,其本質是該以假充真的產(chǎn)品不具有其謊稱的產(chǎn)品的特征和特性。 2商標侵權違法行為的定性問題。首先要分清法律責任,如前文所述,既要根據(jù)委托加工合同的約定以及當事人是不是遵守委托加工合同,也要查清當事人是不是真實的委托加工關系,從而確定涉嫌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其次,定牌加工中的商標問題既包括商標侵權問題,也包括一般商標違法行為。如果構成商標侵權,則還要視其生產(chǎn)、銷售的產(chǎn)品與商標權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是否相同或近似,從而判斷其行為是一般商標侵權行為還是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一般違法行為是指注冊商標權利人和未注冊商標使用人不規(guī)范使用其商標的行為。對定牌加工中出現(xiàn)的此類問題,執(zhí)法機關應予以糾正,如果因不規(guī)范使用構成侵權,則應追究侵權責任。 3商標侵權處理的定量問題。商標侵權的定量處理主要包括非法經(jīng)營額的計算以及由此決定的處罰結果問題。定牌加工的非法經(jīng)營額包括3種情況。一是在委托方和加工方構成的侵權行為中,根據(jù)加工合同,如果加工方只負責加工產(chǎn)品,則委托方的非法經(jīng)營額計算為其委托加工產(chǎn)品的全部銷售收入,加工方的非法經(jīng)營額計算為其所獲加工費;如果加工方不僅加工產(chǎn)品而且銷售產(chǎn)品,加工方的經(jīng)營額則應計算為所銷售的產(chǎn)品的全部收入。二是加工方違反委托加工合同超數(shù)量加工產(chǎn)品或其加工的產(chǎn)品由于質量等原因被委托方拒收或退回,加工方卻予以銷售的行為,則加工方的非法經(jīng)營額計算為其所違法銷售產(chǎn)品的全部收入。三是如果加工者不是委托加工企業(yè)而冒充委托加工行為的,則非法經(jīng)營額計算為其生產(chǎn)、銷售產(chǎn)品的全部收入。
三、商標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么,商標侵權一般怎么處罰
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為。
2、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為。
3、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
4、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商標侵權的處罰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 收邀并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3、 消除現(xiàn)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
收繳直接專門用于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
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四、侵犯商標權怎么起訴,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yè)分析被侵犯商標權的一方應這樣起訴
1、受害人向法院起訴侵權人;
2、法院受理該訴訟并進行立案;
3、向被告發(fā)送起訴狀副本并通知被告答辯;
4、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fā)送傳票;
5、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jù)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shù)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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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3]《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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