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問題,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嗎?
一、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
債權人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終止,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二、如何行使代位權,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法律效力
一、如何行使代位權1、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是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而不是以債務人的名義。
2、通過訴訟的方式行使。按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代位訴訟中,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請求數(shù)額如果超過債務人所負債務額或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額的,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如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為100萬元,而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為200萬元,債權人只能向次債務人代位求償100萬元。
二、行使代位權有什么法律效力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 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br/>
1、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在獲得清償?shù)姆秶鷥?nèi),消滅了其對債務人的債權。雖然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可以直接得到次債務人的清償,獲得優(yōu)先受償 的效果,但法律上并不具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還存在其他債權人,被實現(xiàn)的這部分債權應由代位債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平等受償。
2、對債務人的效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實現(xiàn)自己的債權后,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歸于消滅。
3、對次債務人的效力。
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相當于他向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次債務人與債務人在相應范圍內(nèi)的債權債務關系消滅。 根據(jù)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 張。
三、債權人代位權的效力具體如何,有哪些相關規(guī)定
債權人的代位權效力為債權人是以訴訟的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等,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務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
四、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xiàn)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是什么呢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效力有以下幾個方面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
2、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后,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將受到限制,只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
3、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后,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將全部或部分消滅。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xiàn)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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