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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殺人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主要規(guī)定

法律咨詢網2023-07-09 02:52:40刑事辯護1466
最高人民法院故意殺人案件相關司法解釋的具體主要規(guī)定

一、最高院故意殺人案件相關司法解釋具體有哪些主要規(guī)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

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此復

二、最高院故意殺人案件的司法解釋主要規(guī)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yī)生,嬰兒、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三、最高院故意殺人案件的司法解釋有哪些主要規(guī)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

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此復

四、最高法故意殺人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有幾種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yī)生,嬰兒、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五、最高院故意殺人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重要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1999.

10.27法[

1999]217號)
(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要注意嚴格區(qū)分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殺人與間接故意殺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觀惡性程度是不同的,在處刑上也應有所區(qū)別。間接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雖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為人故意的性質和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區(qū)分犯罪的性質和故意的,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處死刑的做法是錯誤的,這在今后的工作中,應當予以糾正。對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才可以判處死刑。
死亡結果的發(fā)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如醫(yī)生、嬰J[、幼兒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構成。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我國刑法規(guī)定已滿十六歲的人應負刑事責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六歲的人,也應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必須具有殺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引用法規(guī)
[1]《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十七條

六、最高院故意殺人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重要規(guī)定有哪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滬高法[

2000]117號《關于搶劫過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定性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行為人實施搶劫后,為滅口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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