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有時間限制嗎?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一、司法鑒定有時間限制嗎,法律有哪些規(guī)定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jīng)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關于司法鑒定有沒有時間限制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二、前合同無效保證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1.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著擔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擔保合同也會因自身原因而無效或未生效。
2擔保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條款無效的,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3.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流質(zhì)條款的約定,該無效,但該的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仍應當受合同其他條款的約束,擔保人也并不因此就一定減輕或免除擔保責任。
三、最高檢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的司法解釋是怎樣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
6.19法釋[
2000]14號)
第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jié)嚴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三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六十的;
(二)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規(guī)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1、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在六十畝以上,并且出讓價額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最低價額標準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單位犯非法轉(zhuǎn)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nèi)多次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未經(jīng)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shù)量、數(shù)額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
1999.
9.9高檢發(fā)釋字[
1999]2號)二、瀆職犯罪案件(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詢私舞弊,違反士地管理法規(guī),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依上,并且價格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shù)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chǎn)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士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chǎn)、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引用法規(guī)
[1]《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2]《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百一十條
[3]《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實施第六條
[4]《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5]《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6]《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7]《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8]《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四、工程司法鑒定利潤高嗎2023年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常見的工程質(zhì)量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收費,在《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均未作出規(guī)定。此類司法鑒定收費標準,依賴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價格管理相關規(guī)定。
法院入選名冊資格控制、司法局登記注冊公告行政許可、物價局的行政價格管理,最終對司法鑒定收費的控制,造成個別司法鑒定收費逐年增高,個別司法鑒定人員地位超越法院審判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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