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二、交通事故的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的
一、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一般情況下分為三種1、簡易程序2、一般程序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二、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具體怎樣1、簡易程序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處理或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時適用的相對簡單的處理程序。適用情形包括兩種其一,當事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自行解決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道理上發(fā)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其二,交通警察適用的情形,包含以下情況在道路上發(fā)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xiàn)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xiàn)場后,經協(xié)商未達成協(xié)議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害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
2、一般程序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時通常適用的行為步驟、順序、時限和行為方式。它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各個主要環(huán)節(jié)和步驟,即報案受理,現(xiàn)場調查,檢驗、鑒定與評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行政處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等。
3、特別事故調查程序是指在發(fā)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采取的程序,與一般程序不同的是,它要及時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shù)、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fā)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
三、構成道路交通事故有哪些要素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lián)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4、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交通事故的范疇。
四、交通事故的構成要素
(一)道路要素道路范圍的界定,直接涉及到道路交通管理調整的范圍。準確界定道路的概念,可以解決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不如實統(tǒng)計上報、管轄權限爭議、罪與非罪、交通肇事罪與過失致人死亡(傷害)罪、作為與不作為等許多問題。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顯然該定義表述還不夠清晰,但可以看出二層含義,一是指道路的范疇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二是指特定情況,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含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也屬于道路。(二)車輛要素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我國《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準確界定車輛性質,可以清楚地區(qū)分哪些是機動車,哪些是非機動車,實際工作中拼裝車輛、無牌電動車等車輛的性質是什么,到底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是否交通事故。(三)后果要素交通事故必須是有人身傷亡,財物損失的后果的,如果沒有損害后果的不能稱為交通事故。因為的目的是為了解決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沒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不屬于交通事故范疇。(四)過錯、意外要素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明知就是預見到、認識到,會發(fā)生包括必然發(fā)生和可能發(fā)生。故意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行為,同樣也是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當兇器危害他人,利用交通工具自殺等情況。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危害后果。過失分為兩類一類是疏忽大意,另一類是過于自信。事故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過失,是道路交通事故最重要的特征。(五)必須有一方或一方以上是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至少應有一方是車輛,因此,自行車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機動車碰撞行人是交通事故,但是人與人在道路上發(fā)生碰撞,結果致一人受傷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六)具有交通性質所謂的交通性質是指在道路上進行的人和物空間位置的移動。空間位置的移動是指行駛狀態(tài)和短暫的停止狀態(tài),因此,行人與短暫停止的車輛發(fā)生的碰撞事故、車輛開動后,發(fā)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公共汽車到站停車后發(fā)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都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但是車輛尚未開動,發(fā)生的人員擠摔傷亡事故、停車場里從停止的車輛上掉下的事故,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引用法規(guī)
[1]《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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