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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和過錯推定原則之間有關系嗎?

法律咨詢網2023-06-28 13:55:59損害賠償1519
高空墜物和過錯推定原則之間有關系嗎?

一、高空墜物是過錯推定原則嗎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并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于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系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痹诟呖諌嬑锇讣胁捎脽o過錯原則有利于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yè)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yè)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于及時發(fā)現加害人。其他業(yè)主也并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fā)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于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guī)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責任承擔是怎樣的1、責任主體《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相較于建筑物的全體使用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擔責排除了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主體,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體現了公平原則。而且,通過第87條的規(guī)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fā)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guī)定還是比較合理的。《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責任類型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何種責任成為必須解決的問題。他們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因如下

1、連帶責任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

2、有違公平原則。公平是相對的,雖然要多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為某個人的行為承擔責任有失公平,但為了平衡各方利益,就要通過制度設計來確保損害的最小化。因此,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

3、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在一人承擔連帶責任全部賠償后,其他人可能會互相推諉,導致新案件的產生,客觀上增加了法院的負擔。綜上所述,“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承擔按份責任較妥。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fā)生的作用。

3、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yōu)勢和人脈優(yōu)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赡芗雍θ丝梢蕴岢鲎C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3、不可抗力?!肚謾嘭熑畏ā返?9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fā)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那么在無法查明具體侵權人時更應當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責任。希望上述文章成為所有高樓住戶所應當具備的與高空墜物有關的法律常識,學習之后可以在預防和解決類似侵權情形時起到很大的幫助。如果大家對高空墜物責任方面產生糾紛的,請及時咨詢律師的建議。

引用法規(guī)
[1]《侵權責任法》 第87條
[2]《侵權責任法》 第87條
[1]《侵權責任法》 第87條
[1]《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1]《侵權責任法》 第29條

二、高空墜物無過錯推定原則應是什么

1、在高空墜物事件中所適用的無過錯推定原則一般指的就是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也就是每一層樓都需要承擔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fā)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三、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什么?

高空墜物過錯責任認定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huán)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這便是過錯推定原則。

四、高空墜物過錯推定責任特征是什么

高空墜物的過錯推定責任的特征是,在行為人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此時要推定行為人有過錯那么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害責任。而且,想要避開賠償此時就要對自己無過錯的事實進行舉證,那么這個時候還涉及到了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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