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回復議申請后,能再申請嗎?
一、撤回復議申請后,又申請可以嗎
不是同一個事實和理由申請就可以再次申請。行政復議過程中,復議申請撤回復議申請后,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申請復議,但如果是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可以是重新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二、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否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申請人必須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
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后,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guī)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法律依據(jù)】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申請的撤回,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五條
三、提出上訴之后又撤訴,是否可以再申訴
二審撤訴之后當事人有權申訴。所謂申訴,是指法院裁判生效后,當事人仍不服,繼續(xù)向法院或檢察院、人大等機關提出請求,希望撤銷或變更原生效裁判。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當當事人二審撤訴被準許之后,一審判決即生效,當事人仍然不服的就只有申訴,但申訴并不影響原判決的執(zhí)行,除非法院下達了停止執(zhí)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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