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驗收流程
一、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fā)包人已經投入使用的,竣工日期如何確定
1、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2、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風險提示工程完工后,雙方應按照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索賠事項,進行工程竣工結算。發(fā)包人根據(jù)確認的竣工結算報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保留一定的質量保證(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質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質保期內如有返修,發(fā)生費用應在質量保證(保修)金內扣除。
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必須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那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哪些條件,竣工驗收的條件是什么?
三、工程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拖延驗收是否可以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jù)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條
四、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流程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二)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對符合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
(三)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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