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證人如何回避?
一、民事訴訟中,證人如何回避證人的回避
關于民事訴訟中的證人回避如何申請的回復如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砀鶕覈睹袷略V訟法》第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適用于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瑫r,《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因此,證人不適用回避制度,但是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六十九條
二、民事訴訟申請證人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當事人是近親屬或者有利害關系時,可以申請證人回避。申請回避,是指應當回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卻沒有自行回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
三、行政訴訟審判人員的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
前兩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引用法規(guī)
[1]《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四、行政訴訟中的審判人員回避
在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五、民事訴訟中的哪些人需要回避?
和當事人沒有關系的可以不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是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如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如鑒定人是本案爭議標的的所有人之一);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這里所指的“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之外的親密或仇嫌關系,足以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如審判人員是案件一方當事人的最親密的朋友)。
六、如何規(guī)定申請審判人員回避的情況是什么
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引用法規(guī)
[1]《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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