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緩刑的人再犯罪算不算累犯?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
一、判緩刑的人員再犯罪算累犯嗎,具體的規(guī)定是什么
1、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是要撤銷緩刑數(shù)罪并罰,這樣就不存在累犯的問題了。
2、如果是緩刑考驗期已經屆滿,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zhí)行,因前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并未執(zhí)行,不具備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的要件,故不應認定為累犯。
二、尋些滋事罪加上故意傷害罪可以宣告緩刑嗎,有沒有規(guī)定?
對同時構成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不會宣告緩刑,同時構成兩種罪名的,會數(shù)罪并罰。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可以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的應該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要求犯罪情節(jié)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等。
三、妨害公務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jù)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毀損財物數(shù)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妨害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以上是北京妨害公務罪量刑標準。
四、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的構成累犯嗎,規(guī)定是什么
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累犯的成立條件前后罪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且前后兩罪之間的間隔在五年之內;而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由于前罪刑罰未執(zhí)行不是執(zhí)行完畢,所以不是累犯。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溫馨提示】
如果以上回答沒有找到你滿意的答案,可點擊咨詢按鈕與律師一對一在線咨詢,我們將為您更加詳細的解答所遇到的法律問題。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六十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