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引入股東嗎 分公司可以作為股東入股嗎
一、分公司引入股東是否可行?
您好!關于您咨詢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能得到賠償嗎”問題回復如下不簽訂合同不影響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是工傷一樣可以認定,賠償等標準和簽訂合同的是一樣的。首先,申請工傷鑒定,確認傷殘等級后是確認賠償的基礎。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主要理賠范圍包括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醫(yī)療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生活護理費等。第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具體規(guī)定進行賠償。第四,如果協(xié)商不成,帶好相關資料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或者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以上是關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工傷能得到相應的賠償嗎的解答,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qū)的律師來幫助您。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2]《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四條
[3]《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4]《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5]《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6]《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二、分公司可以引入其他股東嗎?
1.分公司不可以引入其他股東,其它股東只能持有總公司的股權。因為分公司只是分支機構,并不屬于法人,也并沒有股東。
2.根據《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引用法規(guī)
[1]《公司法》 第十四條
[1]《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三、分公司可以作為股東入股嗎
一是與勞動者之間實際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指揮與被指揮、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首要的與獨立的標準。原因在于,這種關系的人身隸屬性的集中體現(xiàn),也是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應當看到,這種關系表現(xiàn)的方式多樣,既可以體現(xiàn)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直接與具體的管理,也可以體現(xiàn)為勞動規(guī)章制度下的一種間接與抽象的管理。同時,也不宜只將這一關系表述為勞動者實際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這樣表述只能站在勞動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單位這一方,從而無法全面認定勞動關系。二是用人單位的供基本的勞動條件。這應當是認定勞動關系的一個結合性的標準。所謂的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場所、勞動對象與勞動工具。用人單位之所以成為用人單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應的勞動條件,并因此成為勞動者勞動力的使用者,并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指揮與監(jiān)督。由于實踐中情況的復雜性,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條件應僅限于基本勞動條件。
四、分公司如何引入其他股東?
分公司不可以引入其他股東,其它股東只能持有總公司的股權。因為分公司只是分支機構,并不屬于法人,也并沒有股東。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四條
五、獨資公司成立的分公司能否入股?
1、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業(yè)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2、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不是私下約定(不具有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必須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于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
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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