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稅罪有幾次機會?
一、逃稅罪有幾次機會
1、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拒絕辯護
只能拒絕一次,拒絕指定的辯護律師的,需要正當理由,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必須有辯護律師。
2、一般案件
可以拒絕兩次辯護,拒絕兩次后,自行辯護。
被告當庭拒絕辯護人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指派律師的,合議庭應當準許。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jīng)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本人及其近親屬向法律援助機構(gòu)提出申請;符合法律援助條件。
2、具有盲、聾、啞等生理缺陷的被告人。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5、未成年人。
6、精神病強制醫(yī)療程序中的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可以法律援助的情形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jīng)委托辯護人。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gòu)成犯罪的案件。
二、逃稅罪怎么處理,逃稅罪怎么處罰
關于逃稅罪怎么處理,對逃稅罪的初犯規(guī)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jù)修正案的規(guī)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guī)定的數(shù)額、比例標準,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一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這里有必要對第三個條件的含義作一些特別的解釋。修正案規(guī)定,新刑法逃稅罪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在草案審議修改的過程中,法律委員會對于逃稅的當事人是否可以對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罰款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一致認為由于修正案第四款是對本已構(gòu)成犯罪、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逃稅人作出寬大處理的特別規(guī)定,不存在逃稅當事人先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后,再來與稅務機關就所謂行政罰款是否必要、罰款是否合理打行政訴訟官司的問題。因此,最后的法律條文改成“已受行政處罰的”,這不單是指逃稅人已經(jīng)收到了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主要是行政罰款)決定書,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逃稅人本人是否已經(jīng)積極繳納了罰款,這是判斷逃稅人對自己已經(jīng)構(gòu)成犯罪的行為有無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斷標準。如果已經(jīng)構(gòu)成逃稅罪的納稅人拒不積極配合稅務機關,滿足本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三個條件,稅務機關就應當將此案件轉(zhuǎn)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三、逃稅罪兩次以上包括2次嗎
包括的。刑法中規(guī)定的以上、以下、以內(nèi),包括本數(sh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構(gòu)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guī)
[1]《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四、幫助逃稅罪幾年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guī)對交通事故的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定性、定量評斷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shù)文書,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責任,為依照交通法規(guī)和其它規(guī)定對肇事者作出正確恰當?shù)奶幏?,同時也為以后事故損害賠償處理打下基礎,提供依據(jù);對教育廣大交通參與者從中吸取有益的教訓,為研究交通事故發(fā)生的規(guī)律,制訂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龡l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驗、檢查、調(diào)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jié)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引用法規(guī)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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