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勞動合同能否解除?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曠工三天能解雇勞動合同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曠工3天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法定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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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二、曠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對曠工是怎么規(guī)定的
員工的曠工行為,對于任何用人單位而言,都是無法忍受的。員工和用人單位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形成了“你付錢、我勞動”的契約。曠工行為違反契約精神,勞資雙方的合作基礎就此破壞。那么曠工礦多少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解雇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者是否能解除勞動合同
您好,針對您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問題解答如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以上是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無需支付違約金的情況的解答,望采納!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qū)的律師來幫助您。
四、勞動者被行政拘留,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嗎?法律規(guī)定是什么
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法律規(guī)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被行政拘留的,如果違反了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公司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五、曠工15天就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嗎?
曠工15天肯定就能解除勞動合同了,并且因曠工被開除的沒有任何經濟補償。事實上,基本上不會等到曠工15天以后才解除勞動合同的,大多數的公司規(guī)定的都是曠工兩次左右就可能面臨著被開除的境地。如果不想在公司工作了,沒有必要采用曠工這種方式,這對自己沒有任何好處。
六、勞動者解除合同有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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