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怎樣處理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原因為一、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guī)范操作和二手房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是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發(fā)生的主要原因。二、委托合同簽訂不規(guī)范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與二手房買賣交易雙方分別簽訂委托合同,但是在實踐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往往與二手房買賣雙方一同簽訂一份合同,多稱為二手房買賣委托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將二手房買賣合同與二手房買賣委托合同的混在一起,約定多含糊不清。三、逃避居間義務1)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深圳市房產交易市場辦理產權證時不在《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現變更為《深圳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如實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間義務。2)這樣一旦發(fā)生糾紛,買賣雙方經常會就二手房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發(fā)生爭議。
3)二手房買賣雙方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guī)范操作提高警惕,選擇正規(guī)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免權利被非法侵害。四、二手房買賣合同的不完整1)二手房買賣合同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標的、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和附件等8項。
2)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應明確二手房的位置、產權歸屬、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質量及附屬設施等;二手房的物業(yè)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和二手房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
3)價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條款,合同中應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4)雙方還要明確按國家規(guī)定繳交各自應當繳交的稅費和雜費;如果雙方另有約定,則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這一約定。
5)合同中應寫明合同簽訂的期限、支付價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xù)的過程亦應在合同中明確寫明。
6)支付價款的方式,應明確以現金還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繳納定金的時間、數額、分期付款的步驟、時間和數額等。五、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不確定1)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經常發(fā)生合同簽訂后一方反悔不愿買房或者購房的情形。
2)買賣雙方常常對是否解約不簽訂書面的協議。這樣一旦發(fā)生糾紛,買賣雙方是否解約以及哪一方存在過錯較難認定。
3)二手房中介人員的證言就起到較大的決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員很難保持中立的狀態(tài),而且是否愿意作證也存在疑問。
4)二手房買賣雙方應當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對補充協議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確約定只有簽訂書面的補充協議,才具有法律效力,從而減少爭議的發(fā)生。
二、二手房產權糾紛怎么處理二手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規(guī)定二手房買賣合同二手房買賣糾紛怎么處理如下回答: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xù)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四、二手房買賣協議糾紛,二手房買賣協議糾紛怎么辦
1、如果 《居間協議》或 《定金協議》已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則可視為《買賣合同》,下家有權要求上家繼續(xù)履行該合同。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不過,大多數 《定金協議》或 《居間協議》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 《買賣合同》;
2、如果雙倍返還定金還不能彌補下家的損失,下家可以要求賠償實際損失。比如下家付了5萬元定金,上家不想賣房,只同意返還10萬元,而此時房價漲了20萬元,那么上家仍然賺15萬元。這時,下家可要求上家賠償差價損失,也就是下家按實際損失來索賠,這個實際損失就是房價上漲的差價,下家可以按20萬元來索賠。以上是二手房買賣糾紛是怎么解決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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