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同時主張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
一、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是不可以同時主張的,違約責任是一種約定責任,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擔責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和實際履行;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賠償的是當事人的信賴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五百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二、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不可以同時主張。締約過失是以合同不成立為要件的,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也就是說,合同有效成立后,才有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不成立的時候,才可能有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因此不可以同時主張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三、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能同時主張嗎
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不能同時主張。締約過失是以合同不成立為要件的,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成立為要件。
也就是說,締約上過失責任發(fā)生在合同締結階段,違約責任則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因此,違約責任和締約過失責任不可以同時主張。
四、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可以同時主張嗎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不可以同時主張。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并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所承擔的法律后果。兩者責任形式不同,不能同時適用。
五、問一下締約過失,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倍熬喖s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彼詤^(qū)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要看合同關系是否有效成立。如果存在的是有效的合同關系,則應適用違約責任,而不必去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如果不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由于這兩種債務在性質上存在著較明顯的差異,因此也成為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之間的一個顯著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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