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中標的含義是什么
一、要約中標的含義是什么
要約指當事人一方提出訂約條件,愿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向表示。中標是指投標人被招標人按照法定流程確定為招標項目合同簽訂對象,一般情況下,投標人中標的,應當收到招標人發(fā)出的中標通知書。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二、中標通知書是否是屬于要約
1、工程中標通知書屬于承諾,不屬于要約。承諾生效時合同一般也生效,而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屬于承諾。如果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六條
三、什么是要約?要約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發(fā)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條件1、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2、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fā)出。
3、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并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中標通知書有法律效力嗎,法律依據(jù)是什么
中標通知書,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fā)出通知,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但是僅僅是合同簽訂的開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成立,不依法履行簽訂建設合同的義務。但是中標通知書具有法律約束力,發(fā)出之后,違約的要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這個責任不是違約責任,因為不是實際合同,而是違背締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yè)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四十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fā)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