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短信恐嚇罪的適用條件
一、發(fā)短信恐嚇罪怎么判
沒有短信恐嚇罪。如果只是向一個或某幾個特定的人發(fā)這類短信,而且沒有造成任何不良后果和傷害,那么對這種行為難以定罪。刑法學將這樣的行為稱為“犯意表示”,只不過是行為人一種不良意圖或犯罪意圖的表示,而不是具體的傷害行為。刑法懲罰的是行為,而不是犯意表示,所以這樣的行為不能用犯罪來懲罰。
但是,這樣的行為明顯是行政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二、短信威脅恐嚇罪能立案的嗎
1、行為人通過短信猥褻、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予立案追訴。
2、行為人犯尋釁滋事罪的,一般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5、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三、口頭恐嚇會造成犯罪嗎
《勞動法》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因此,在張某對勞動合同有異議的情況下,有權拒絕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否構成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事由呢本案中,張某沒有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張某在該單位工作3年多,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依據 《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梢?,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要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都應當繳納。實踐中,在企業(yè)用工管理過程中,尤其是部門私自用工的情形下,往往是部門經理根據生產任務情況用人,在生產任務重的情況下,直接雇用大量職工,在生產任務減少的情形下,再直接予以退工。這種做法在一些企業(yè)也稱作季節(jié)用工或臨時用工。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嗎企業(yè)均不與這些人簽訂勞動合同,也以不簽訂合同為由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這種用工模式與今天的法律環(huán)境是完全沖突的,企業(yè)直接用工的都屬于建立勞動關系,都應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法》 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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