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之間的關系
一、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的關系
停工留薪期滿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yè)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jīng)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故以工傷職工定殘日、并享受相關工傷待遇作為確定停工留薪期期限的屆滿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最長期限不超過24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限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職工在評定傷殘等級后,從評定等級的次月起享受傷殘等級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待遇。”
引用法規(guī)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二、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的關系
您好!關于“勞動法關于單方面終止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的回復如下 (一)雙方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xié)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yǎng)的。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1]《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三、停薪留職違約致勞動關系解除有補償嗎
不能得到經(jīng)濟補償。停薪留職合同有一定特殊性,有的合同制工人對勞動合同的意義和作用認識不足,抱無所謂態(tài)度,甚至不辭而別,給企業(yè)的經(jīng)營帶來一定的影響。用工單位和合同制工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雙方都應嚴格履行勞動合同。
四、員工因病主動離職,是否享有補償金?員工因病辭職有補償金嗎?
員工在生病期間主動離職的,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根據(jù)《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員工離職時還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不過,公司需要在員工離職的時候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且在15天之內給勞動者辦理檔案及社保轉移手續(xù)。
五、離職的補償金怎么計算,有沒有法律規(guī)定離職的勞動補償金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的離職行為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中的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以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屬于違法離職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guī)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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